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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某水泥制品厂“6•4”触电事故调查报告摘要

时间: 2024-03-01 14:20:51 作者: 列车物料智能载出装备

  分,肃宁县宋占峰水泥制品厂组织人员在肃宁县师素镇南王村村北田间道路吊装水泥预制板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造成

  肃宁县宋占峰水泥制品厂,根据调查,该厂由法定代表人宋占峰之父宋志明实际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性工作,共有工人6人。

  2016年6月4日8点左右,宋志明带领本厂边红里、都志刚、李星星、李杏群、张班良、武崇礼等六名工人,驾驶车牌号为JH9218的货车及随车起重机运输车(无牌照)运送水泥预制板到南王村,南王村村民张风春、刘记功负责平整路面、往水泥板下方填土。当天上午宋志明带领工人在南王村村南的田间道路两侧放置了水泥预制板。

  下午14时左右,宋志明带领工人到村北的道路上继续工作。货车车头向北停放,随车起重机运输车在货车的南侧,车头也向北,宋志明负责指挥作业,都志钢站在随车起重机运输车西侧路面上操作随车起重机从货车上吊装水泥预制板,李星星、李杏群站在货车车厢中负责给水泥预制板挂钩,张班良、武崇礼、边红里在田间道路西侧低洼处负责摘钩并调整放置预制板,其中张班良和武崇礼站在水泥板两侧,一手扶水泥板一手扶吊钩,边红里站在两人中间,双手扶水泥板对位。

  14时15分左右,施工地点移到10KV师谈线号杆跨越道路的高压线下作业,宋志明、李杏群、南王村村民等多人提醒都志钢作业地点上方有高压线,都志刚表示知道了。14点17分,都志刚操作吊臂向下吊装预制板,距地面1米左右时,作业地点上方的10KV高压线(南边相)与随车起重机吊臂放电,造成手扶吊钩放置水泥预制板的张班良和武崇里触电倒地,继续下放的水泥预制板压在二人身上,站在旁边的宋志明急忙去拉倒地的张班良,也触电倒地。三、事故原因、性质

  10KV高压线安全距离,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宋志明指使都志刚在高压线附近操作随车起重机,作业中起重机吊臂与高压带电线KV高压线名工人触电。宋志明救援不当致使事故扩大。

  (二)间接原因。1、宋占峰水泥制品厂违反《河北省电力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在未征得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采取对应的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架空高压线路保护区内做起重吊装作业。

  、宋占峰水泥制品厂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二是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三是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南王村村委会未与宋占峰水泥制品厂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在作业前未向师素镇人民政府汇报作业内容及有关情况;村委会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不熟悉,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宋占峰水泥制品厂工人在架空高压线路保护区内违法吊装作业。5

  、师素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辖区村两委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南王村相关联的费用管理审批把关不严格。6

  、肃宁镇人民政府对宋占峰水泥厂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在对宋占峰水泥厂进行安全检查时走过场,未发现其存在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未组织事故企业负责人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未向企业传达过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三)事故性质

  48岁,宋占峰水泥制品厂工人,随车起重机操作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于

  年6月5日刑事拘留,6月12日监视居住。2、宋占峰,男,38岁,宋占峰水泥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于

  年6月13日刑事拘留,6月20日监视居住。(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的人员。1、田满清,肃宁县师素镇南王村村支部书记,党员。联系宋占峰水泥制品厂进行放置水泥预制板作业后,未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在作业前未向师素镇人民政府汇报作业内容及有关情况;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宋占峰水泥制品厂工人在架空高压线路保护区内违法吊装作业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肃宁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的处分。

  、武崇乐,肃宁县肃宁镇政府经企服务中心副主任,事业编制,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党员。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对宋占峰水泥厂进行安全检查时走过场,对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三项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失察,未向企业传达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对以上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由肃宁县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记过的处分。

  3、尹辉,肃宁县肃宁镇副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党员。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对宋占峰水泥厂进行安全检查时走过场,对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三项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失察,未组织事故企业负责人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未向企业传达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对以上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由肃宁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的处分。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宋占峰,肃宁县宋占峰水泥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肃宁县宋占峰水泥制品厂,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在未征得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采取对应的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架空高压线路保护区内做起重吊装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其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建议责成肃宁镇镇长柳欢芳向肃宁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书面检查要向沧州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六)建议责成师素镇人民政府向肃宁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书面检查要向沧州市安全监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