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足球靠谱吗 散料物流核心装备制造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会员单位
门式桥式起重机制造A级资质   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全国咨询热线:400-106-1109
开云竞猜足球
您的位置: 首页 > 开云竞猜足球
开云竞猜足球

2死4伤!施工员、安全员均被追刑!原因:承插型轮扣式模板支撑体系失稳导致坍塌

时间: 2024-04-14 06:12:40 作者: 开云竞猜足球

  原标题:2死4伤!施工员、安全员均被追刑!原因:承插型轮扣式模板支撑体系失稳,导致坍塌

  2022年5月3日14时35分许,南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定南县摸某产业园A#13厂房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

  1.模板支撑系统失稳。A#13厂房北区搭设的屋面构架梁、柱模板支撑体系不符合《建筑施工承插型轮扣式模板支架安全作业规程》(T/CCIAT0003-2019)第5.1.3、5.1.4、5.1.5、5.3.1、5.4.1条之规定,没有最大限度地考虑屋面构架梁外存在偏心现象时的稳定性及抗倾覆计算,且未采取比较有效防范措施,当该构架梁、柱浇筑混凝土接近完工时,荷载也接近最大,由此产生的偏心力矩也接近最大,导致其支撑体系失稳后,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向外倾斜,击垮了施工用脚手架,直至局部架体垮塌。

  2.混凝土浇筑工序不当。梁、板、柱同时浇筑,未按要求先浇筑构架柱混凝土,未待构架柱混凝土强度达70%后,再浇筑梁、板。

  3.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架体与建筑物实体间距过大,且自屋面檐口高度为22.50米起,至少有4.8米高(构架高度3.6米,加上1.2米的防护高度)的外架无连墙件,形成了实质上的悬臂构件,在先行外倾垮塌的构架梁柱的冲击下,局部击垮了外架。

  1.责任落实不到位。南昌某建公司未按要求编制屋面构架模板及支撑体系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未组织专家对屋面构架这一“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论证,且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在未下达混凝土浇捣令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屋面构架施工。江西某劳务公司组织施工顺序混乱,对违规作业失管,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未及时治理施工现场事故隐患。

  2.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南昌某建公司未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程序,在工程例会上提出了在保持建筑外观形象不变的前提下,将紧贴构架梁的砖墙改为混凝土,使得该构架梁的断面由300mm×700mm改变为600mm×700mm,增加了其偏心荷载。

  3.日常监理不到位。江西某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实施工程单位擅自施工失察失管,对实施工程单位未按要求编制屋面构架的模板及支撑体系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未组织专家对屋面构架这一“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论证及验收监督不到位,对实施工程单位问题隐患整改不到位和未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未及时给予制止,也未向定南县住建部门和建筑设计企业报告。

  4.相关部门履职有差距。定南县建设业安全监督站未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虽对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下达了相关指令,但跟踪落实不到位,执法未形成闭环监督管控;定南县工业园管委会未统筹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15条措施有差距,未按要求加强“重点项目不停工、重点企业不停产”的安全管理。

  1.李某,南昌某建公司现场施工员,于2022年5月7日被定南县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赵某,南昌某建公司现场施工员,于2022年5月7日被定南县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陈某,南昌某建公司现场安全员,于2022年5月7日被定南县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吴某,南昌某建公司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未按要求编制屋面构架的模板及支撑体系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未组织专家对屋面构架这一“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论证,且未组织验收,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拒不整改定南县建设业安全监督站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住建局移送颁证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2.俞某,南昌某建公司现场实际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拒不整改定南县建设业安全监督站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未接到浇捣令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构架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殷某,南昌某建公司工程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工程部负责人职责,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在未接到浇捣令组织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张某,南昌某建公司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对擅自施工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胡某,南昌某建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技术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李某,江西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落实主体责任不够、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对施工顺序混乱失管失察,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施工现场事故隐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杨某,江西某建设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实施工程单位擅自施工失管失察;对南昌某建公司未按要求编制屋面构架的模板及支撑体系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未组织专家对屋面构架这一“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论证及验收监督不到位,对实施工程单位问题隐患整改不到位和未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未给予制止,未向定南县住建部门和建筑设计企业报告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住建局移送颁证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1.南昌某建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江西某劳务公司。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履行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江西某建设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5月3日14时35分许,南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定南县摸某产业园A#13厂房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

  2020年9月8日,南昌某建公司与定南农业投资公司、浙江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EPC(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书。

  经调查,项目经理为吴某豪,项目现场实际负责人为俞某勤,安全员为李某,2022年3月17日,定南县住建局批准同意安全员变更为张某丰(原安全员李某退休)。现场施工员为赵某刚、李某林,现场安全员为张某丰、陈某,工程部负责人为殷某军,技术负责人为胡某平。

  经调查,南昌某建公司未按要求编制屋面构架模板及支撑体系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未组织专家对屋面构架这一“危大工程”进行论证及验收,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项目经理吴某豪未到岗履职,未及时组织排查治理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拒不整改定南县建设业安全监督站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在未经验收、未下达浇捣令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屋面构架施工。

  2020年9月22日,江西某公司与南昌某建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施工专业施工劳务合同。

  公司现场协调和对外联络为李某,财务部负责人为杨某良,2020年9月开始进场施工。

  经调查,江西某公司组织施工顺序混乱,对违规作业失管,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未及时治理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在未接到浇捣令的情况下,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2020年,监理公司与定南农业投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糜某,专业监理工程师:陈某敏,监理员:罗某宁、郭某。

  由于原总监理工程师糜某无法到岗履职,2022年3月17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为杨某荣。

  2022年4月29日和4月30日,监理公司二期建设项目二标段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监理部2次组织对A#13厂房北侧东边构架进行验收,因外架剪刀撑未跟上,模板支撑未按规范要求搭设,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不满足验收条件,未通过验收。

  经调查,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施工情况失察失管,未及时制止未经审批的施工行为;对南昌某建公司未按要求编制屋面构架的模板及支撑体系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未组织专家对屋面构架这一“危大工程”进行论证及验收监督不到位;对南昌某建公司问题隐患整改不到位和未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未给予制止,也未向定南县住建部门和建筑设计企业报告。

  2022年4月15日,定南县建设业安全监督站下发了《关于迅速开展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施工隐患、“三类事故”、疫情防控、雨季汛期及“五一”期间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的通知》;2022年4月20日,定南县建筑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下发了《定南县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攻坚战实施方案》;2022年4月27日,定南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五一”“端午”期间重点项目不停工的通知》。

  2022年4月21日,定南县建设业安全监督站在对项目二期建设项目二标段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做综合大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存在项目经理未到岗、高边坡防护未做防护方案等10个问题,并向定南农业投资公司、江西某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下达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并限2022年4月21日前整改完毕。

  2022年4月29日,定南县建设业安全监督站在对定南县二期建设项目二标段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存在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深基坑未组织“双验收”等7个问题,并向南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下达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并限2022年5月6日前整改完毕。

  2022年5月3日8时30分许,施工员赵某刚组织安排6名工人开始进场作业,作业任务为A#13厂房北栋屋面构架混凝土浇筑,采用天泵输送混凝土。浇筑部位为9∽17轴/L∽R轴,计划浇筑砼方量82m³。现场施工员为李某林,现场安全员陈某。

  14时20分许,开始送浆,周某玉负责在搅拌车尾部放料,杨某国、李某恩、陈某荣、林某兰、钟某正等5名工人在屋面浇捣,天泵操作手钟某友负责在屋面遥控天泵移动。

  14时35分许,当砼浇筑到78m³时(尚有4m³砼未浇筑),L轴线轴线m屋面构架梁突然发生侧翻,致使正在构架上浇捣混凝土的杨某国、李某恩、钟某友、陈某荣、林某兰、钟某正顺着垮塌处坠落在地。地面放料人员周某玉因在坠落范围外并及时逃离到马路边,其中杨某国、李某恩2人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钟某友、陈某荣、林某兰、钟某正等4人被迅速送往医院抢救,目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A#13厂房由南楼、北楼、连廊三部分所组成,呈“U”平面布置,南、北两楼均为生产车间,地上四层,无地下室。一层层高为7.5m,二、三、四层层高均为5.0m,屋面檐口高度为22.50m,屋面外墙自22.5m标高至26.1m标高间设3.6m高女儿墙,女儿墙为钢筋混凝土构架柱梁、构造柱、砖墙等组成。见图1

  A#13厂房的南楼和北楼均已封顶,两楼东端的连廊尚未施工;涉事A#13厂房北楼屋顶构架梁柱模板、钢筋均已制作安装好;15∽17轴线间的屋面构架混凝土已浇筑完毕。在浇筑L轴线轴线间屋面构架梁接近尾声时发生垮塌事故。

  (1)事发现场的布置情况。南、北两楼的四周都是施工通道;塔式起重机、混凝土泵送车均安排在南、北两楼之间的通道上,该通道上设置了钢筋加工区、堆放了已经归置整理好的钢管等材料;现场因垮塌后的各种救援原因显得杂乱;泵车料斗内填满了没有来的及泵送出去的混凝土,且混凝土已经凝结;泵车臂已经收回到第二臂,泵车的4个支腿仍处于事发时工作状态位置。其平面布置示意图见图2,其航拍的现场照片见图3。(因事发后第一时间进行各种救援时,未对6个实施工程人员坠落时的着地位置做相应的标示,图示的着地位置是经调查后的复原位置)。

  13×L柱连同柱内配筋一起,自根部起整体向外倒塌;14×L柱向外倾斜,柱顶向外倾约40cm;L轴线轴线轴线上L轴至N轴间构架梁局部受损。见图4

  (3)施工用外脚手架的破损毁坏情况。事故导致北楼L轴线的施工用外脚手架损坏,损坏的范围为:11∽16轴线m长外架垮塌或受损,其中以12∽14轴线轴线米长垮塌或受损。垮塌事故砸坏了放置在第三层的卸料平台。见图5

  (1)现场采用的是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经现场量测:架体搭设的立杆间距为150cm、宽度为81cm、架体步高为180cm。见图6-8

  (2)12∽16轴间一楼架体与整体的结构间距为65cm,三楼架体与整体的结构间距为68cm;一楼架体立杆存在悬空现象;连墙件的数量不足,不少连墙件与预埋件连接处外露端长度少于10cm,现场存在连墙件一端仅搁置在楼面上的现象;个别立杆缺失。见图10-11

  (1)屋面构架结构为框架结构,其中屋面梁底外挑30cm。采用承插型轮扣式模板支架,立杆间距为100cm×100cm,支撑架体纵横扫地杆未连成整体,未设置垂直剪刀撑,未设置抱柱。见图12-13

  (2)梁底挑檐部位采用斜撑的方式未与架体形成整体,斜撑的自由端长度为90cm。见图14

  (3)斜撑顶部、中部未与架体连通形成整体,底部未设置扫地杆。见图15-17

  5.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屋面构架梁(WKL8)结构设计断面为300mm×700mm,建筑大样为梁顶部有外挑300mm宽、200mm高的线条。现场是在不改变WKL8轴线位置的情况下,将WKL8与其上部线mm的现浇梁,并一次性浇筑成型。见图18-19

  (三)材料检验情况。取样材料经送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结果分别是:

  1.安全帽符合国家标准《头部防护安全帽》(GB2811-2019)的要求。

  2.密目式安全立网不符合国家标准《 安全网》(GB 5725-2009)的要求。

  3.脚手架钢管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2016)等标准的要求。

  4.钢管脚手架直角扣件不符合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T 21682-2008)的要求。

  5.钢管脚手架对接扣件符合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T 21682-2008)的要求。

  (四)事发时现场气象情况。根据定南县气象局气象资料,2022年5月3日定南县天气晴好,全县无大风无降雨天气。平均气温19.9℃,最高气温27.0℃,最冷气温13.7℃,降水量0mm,平均风速2.0m/s,极大风速6.9 m/s。

  1.模板支撑系统失稳。A#13厂房北区搭设的屋面构架梁、柱模板支撑体系不符合《建筑施工承插型轮扣式模板支架安全作业规程》(T/CCIAT0003-2019)第5.1.3、5.1.4、5.1.5、5.3.1、5.4.1条之规定,没有最大限度地考虑屋面构架梁外存在偏心现象时的稳定性及抗倾覆计算,且未采取比较有效防范措施,当该构架梁、柱浇筑混凝土接近完工时,荷载也接近最大,由此产生的偏心力矩也接近最大,导致其支撑体系失稳后,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向外倾斜,击垮了施工用脚手架,直至局部架体垮塌。

  2.混凝土浇筑工序不当。梁、板、柱同时浇筑,未按要求先浇筑构架柱混凝土,未待构架柱混凝土强度达70%后,再浇筑梁、板。

  3.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架体与建筑物实体间距过大,且自屋面檐口高度为22.50米起,至少有4.8米高(构架高度3.6米,加上1.2米的防护高度)的外架无连墙件,形成了实质上的悬臂构件,在先行外倾垮塌的构架梁柱的冲击下,局部击垮了外架。

  1.责任落实不到位。南昌某建公司未按要求编制屋面构架模板及支撑体系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未组织专家对屋面构架这一“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论证,且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在未下达混凝土浇捣令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屋面构架施工。江西某劳务公司组织施工顺序混乱,对违规作业失管,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未及时治理施工现场事故隐患。

  2.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南昌某建公司未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程序,在工程例会上提出了在保持建筑外观形象不变的前提下,将紧贴构架梁的砖墙改为混凝土,使得该构架梁的断面由300mm×700mm改变为600mm×700mm,增加了其偏心荷载。

  3.日常监理不到位。江西某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实施工程单位擅自施工失察失管,对实施工程单位未按要求编制屋面构架的模板及支撑体系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未组织专家对屋面构架这一“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论证及验收监督不到位,对实施工程单位问题隐患整改不到位和未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未及时给予制止,也未向定南县住建部门和建筑设计企业报告。

  4.相关部门履职有差距。定南县建设业安全监督站未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虽对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下达了相关指令,但跟踪落实不到位,执法未形成闭环监督管控;定南县工业园管委会未统筹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15条措施有差距,未按要求加强“重点项目不停工、重点企业不停产”的安全管理。

  1.李某,南昌某建公司现场施工员,于2022年5月7日被定南县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赵某,南昌某建公司现场施工员,于2022年5月7日被定南县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陈某,南昌某建公司现场安全员,于2022年5月7日被定南县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吴某,南昌某建公司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未按要求编制屋面构架的模板及支撑体系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未组织专家对屋面构架这一“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论证,且未组织验收,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拒不整改定南县建设业安全监督站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住建局移送颁证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2.俞某,南昌某建公司现场实际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拒不整改定南县建设业安全监督站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未接到浇捣令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构架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殷某,南昌某建公司工程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工程部负责人职责,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在未接到浇捣令组织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张某,南昌某建公司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对擅自施工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胡某,南昌某建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技术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李某,江西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落实主体责任不够、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对施工顺序混乱失管失察,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施工现场事故隐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杨某,江西某建设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实施工程单位擅自施工失管失察;对南昌某建公司未按要求编制屋面构架的模板及支撑体系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未组织专家对屋面构架这一“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论证及验收监督不到位,对实施工程单位问题隐患整改不到位和未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未给予制止,未向定南县住建部门和建筑设计企业报告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住建局移送颁证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1.南昌某建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江西某劳务公司。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履行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江西某建设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